
市教育工会、市教育系统妇工委建立“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”
为了提升教育系统女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,维护女教师的特殊权益,切实保障青年女教师的发展权,促进女性成才,上海市教育工会、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筹资建立“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”。
本“资助金”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。
一. 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:
1、家庭服务补贴。对象为40岁以下的女学科带头人、女教授(包括其他正高职称),每人每年为600元。请附身份证(40 岁以下)、职称证书(正高)复印件。
2、生育、哺育生活补贴。对象为40岁以下的符合计划生育条例、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女教师。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。请附身份证(40岁以下)、职称或学位证书(副高以上或博士)、孩子出生证复印件。
3、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补贴。对象为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 40 岁以下的副教授以上(课题、项目主要负责人)、论文一等奖,获奖时间限于当年。奖励金额每项 500 ― 2000 元。请附身份证(40岁以下)、职称证书、获奖证书复印件。
4、单亲生活困难补贴。单亲(需抚养孩子者)、副教授以上且年龄40岁以下的女教师,每年补助 1000 元。请附身份证(40 岁以下)、职称证书(副高以上)复印件。
二. 申报时间和所需材料:
“资助金”每半年由校妇工委向市科教系统妇工委申报一次(时间为 6 月、12 月,生育补贴可当月申报)。凡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女教师,可至校妇工委办公室(教育超市二楼)填表办理有关手续。
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
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联合推出了《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》。为了关爱和保障我校广大女教工的身心健康,切实维护女教工的利益,为妇女同志办些实事,学校为广大在职女教工(已患女性肿瘤疾病除外)参保了这项计划,保障期为3年。
《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》简介
保障对象:本市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(包括乡镇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女职工),需单位组织团体参加。
障期限:每三年为一期(首期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,已参保“特种重病保障计划”并仍在保障期内的女职工,执行90天免责期。)
保障费:(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缴费方式)
1、 每人每份36元,保障期满不返还。
2、每人每份400元,保障期满返还400元。
参保份数:在一个保障期内每人只能参保一份。
保障范围: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:包括子宫癌、子宫颈癌、输卵管癌、卵巢癌、阴道癌和外阴癌。
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:
1、免责期后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,给付每份5000元。
2、免责期后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(不包括原位癌),每份给付10000元。
慰问金制度:(已享受90天免责期优惠者除外)
在保单生效日90天后的免责期内首次确诊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,并经住院治疗者,给付慰问金标准为:满90-119天为500元;满120-149天为1000元;满150-179天为2000元。
期满续保:保障期满后30天内续保,不执行免责期。
除外责任:被保障人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,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
责任:
1、未据实按80%以上女职工人数参保;
2、在参保前曾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;
3、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免责期内(慰问金为90天内);
4、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;
5、所患的是女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外的其他各种癌症;
6、被医院误诊为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症;
7、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;
8、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、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、作弊行为。
一、 对象:暂住在外省市已婚育龄妇女(符合生育一孩对象);
二、 办理程序:当事人凭双方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到所在街道初审(单位证明上需注明1、初婚、再婚;2、未生育或生育过几孩;3、是否领养过孩子);
三、对符合条件对象经初审后周一上午到区计生委办理准生证。
四、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。 注意:准生证有效期只有半年,尽量在怀孕5、6个月后再办理(区只开一次证明)。
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须知
一、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,在子女十六周岁前,可以在本市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:
1、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;
2、原无子女,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。
二、办事程序 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,并提供有关材料:
1、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的,向女方户籍地的街道、镇计生办提出申请。
2、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领证条件的,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、镇计生办提出申请。
3、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,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、镇计生办提出申请。
4、一方为本市户籍,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,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、镇计生办提出申请。
三、办理期限
1、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街道、镇计生办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,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。
2、区人口计生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。
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四、所需材料
1、身份证明;
2、户籍证明;
3、婚姻状况证明;
4、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;
5、子女的户籍证明;
6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;
7、申请人近期一寸报名照一张。
五、其他事项
1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时,还需有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。
2、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,不予发证。